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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/9/12  浏览 1998 
一.实施行政许可依据:
   1、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》(国务院令第412号)第193项。
  2、《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》第八条 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,应当向所在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,报文化部审批。
  3、《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》第十四条  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地址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,或者终止互联网文化活动的,应当在30日内到所在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。
二.办理流程:
    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→区县文化局市场处出具是否受理书面凭证→责任人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(必要时须组织听证、公示)→市场处负责人初审→市场处分管领导审核单位→厅领导审定→报文化部审批→网上公示审批结果 -> 审批结束归档
三.申报条件:
     1、 有单位的名称、住所、组织机构和章程;
  2、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;
  3、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;
  4、有100万元以上的资金(申请新设立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应当具备10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)、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、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;
  5、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;
  6、符合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、结构和布局的规划。
四.材料明细:
    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,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,并提交下列文件:
  1、申请书;
  2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;
  3、资金来源、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;
  4、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、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;
  5、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;
  6、业务发展报告;
  7、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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